朱伟光律师主页
朱伟光律师朱伟光律师
135-0637-2321
留言咨询
朱伟光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郑某某开设赌场二审改判案
来源:朱伟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8
浏览量:1285

2021年5月7日,本人收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郑某某二审判决书,二审法院对郑某某开设赌场一案进行了改判,将原判决的有期徒刑六年改判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撤销了“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761697元,上缴国库”的内容。本人是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参与二审程序的。经阅卷及会见上诉人郑某某,本人发现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有误,且对上诉人郑某某量刑过重,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非法所得数额认定错误

一审判决认定郑某某非法所得数额依据的是证人冯某某的证言及冯某某建设银行账户的收款数额,而冯某某关于赌博收益占游戏厅全部收入90%的证言,缺乏证据印证。

二、一审判决未认定上诉人自首,应予纠正

2012年5月29日下午,上诉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随即赶回游戏机厅。上诉人明知公安机关在游戏机厅调查其犯罪事实,其没有隐藏与回避,直接赶回游戏机厅,其应为自动归案,后上诉人如实供述其参与开设赌场的全部犯罪事实。上诉人符合自首的条件,依法应认定为自首。至于上诉人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泰安警方抓获,则与本案无关。从泰安市公安局泰山区分局站前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看出,上诉人是因涉嫌强迫交易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的。

三、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通过类案检索得知,各地法院对相同犯罪事实的案件少有判处如此严重刑罚。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类似非法获利300余万元的开设赌场案件,当事人通常被判处二年至4年。即便上诉人违法所得为3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上诉人6年有期徒刑也属于量刑过重。更何况上诉人非法所得数额没有那么多,且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采纳了本人主要辩护观点,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的处刑部分和财产处置部分,判处上诉人郑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通过有效辩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得以最大保护。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以上内容由朱伟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伟光律师咨询。
朱伟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好评数2
  • 办案经验丰富
博兴县博城一路花园新城小区南门四楼
135-0637-2321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伟光
  • 执业律所:
    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6*********74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滨州
  • 咨询电话:
    135-0637-2321
  • 地  址:
    博兴县博城一路花园新城小区南门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