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焦某某,任某街道办事处建委副主任。该街道办事处辖区某村村民刘某某未经批准私自建房,并雇用无证人员孙某某吊装施工。吊装过程中因孙某某操作不当致吊车臂杆脱落,砸伤建房民工李某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指控,焦某某作为建委工作人员,对工作未尽职责,未及时发现刘某某私自建房,从而未能及时制止、消除安全隐患,进而导致该事故发生,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焦某某委托本人为其辩护。
辩护过程:经认真阅卷及到有关单位调查,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缺乏事实依据,焦某某没有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故向法庭提出犯罪事实不存在的无罪辩护意见:
第一,焦某某没有“违反职责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关法规及省市县文件规定,镇(街道)建设部门对辖区内村镇建设工程要建立定期检查制度,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焦某某于4月28日到该村进行过检查,刘某某在该村村委会写下建房保证书,保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建房。5月3日刘某某未经审批,私自开工建设。从4月28日到5月3日仅仅几天时间,焦某某未再次巡查,不能认定为“违反职责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而且5月3日是法定节假日,单位没有安排加班,焦某某在家休息,其无法发现刘某某建房行为。
第二,本案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与焦某某行为无因果关系。刘某某未经过审批私自建房,办事处建委对其施工情况并不知情;刘某某为了节省费用,雇用无证人员违规吊装施工,办事处建委也无法知情;吊装过程中,孙某某操作不当致吊车臂杆脱落,酿成事故。故本案严重后果是建房户刘某某与吊车车主孙某某共同过错造成的,与焦某某的行为无关。
一审法院判决焦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焦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期间,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对焦某某作出撤销案件处理。辩护人对焦某某无罪辩护的意见,最终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