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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辩护成功案例 高某某受贿二审改判案
来源:朱伟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28
浏览量:473

案情简介:高某某是某县畜牧局职工,20107月至20153月担任县畜牧局某食品公司的检疫员。原审判决认定,高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该公司款项共计26800元,其中每月收受公司现金600元,累计16800元,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韩某甲现金10000元。判决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高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其家人委托本人为其辩护。

辩护过程:在会见高某某后辩护人得知,其对2015年春节期间收受韩某甲现金10000元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审判决认定其每月收受公司600元,累计16800元有异议,他坚称自己没有收过这些钱。

在认真研究本案卷宗后辩护人发现,高某某多次笔录始终否认收过该款项,一审判决对该笔事实的认定,依据证人韩某甲韩某乙、韩某丙的证言,而没有书证。证人韩某甲证言证实公司决定高某某送钱,他并安排韩某乙具体去办理;韩某乙证言证实安排公司财务人员韩某丙办理。韩某丙证实他每月在公司财务室交给高某某600元款项。韩某丙证言是本案唯一的直接证据,辩护人对该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根据财务制度,韩某丙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向外支付款项应当有支付凭证,且做账目记载,否则无法说明款项去向、实现款账相符。而在近三十次财务支出中竟然没有任何凭证和记载乃至没有片言只语的记录,或者其他人员的证明,这显然有问题。这说明,韩某甲说假话了,他没有支付该款项。韩某丙证言违背常理常情,不具有客观性,也无其他证据证实

二审开庭期间,为了支持辩护观点,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实20153月份因没有给公司产品办理检疫证,高某某遭到公司经理等人殴打,致使高某某无法继续在公司驻场检疫调离,调至其他公司上班。证明该公司公司人员高某某有重大矛盾,与高某某有利害关系,他们证言的真实性令人质疑。

辩护人提出一审判决对该笔受贿款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纠正。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该16800元不构成犯罪,并改判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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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伟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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